文山州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貫徹落實云南省健全重特大疾病醫療保險和救助制度若干措施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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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縣(市)人民政府,州直各委、委、辦、局: 為認真貫徹落實《云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云南省健全重特大疾病醫療保險和救助制度若干措施的通知》(云政辦發〔2022〕40號)精神,加快推進文山州重特大疾病醫療保險和救助工作,切實減輕困難群眾和大病患者醫療費用負擔,防范和化解因病返貧致貧,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醫療救助州級統籌 從2022年7月1日起,全州醫療救助統一籌資標準、統一資金管理、統一待遇標準、統一經辦服務。 (一)加強資金籌集管理。實現醫療救助資金統收統支,州級財政建立醫療救助資金專戶(合并原文山州重特大疾病醫療救助資金專戶),專項管理、??顚S?,中央、省、州、縣醫療救助資金由州級按規定統一管理使用。各縣(市)于2022年12月31日前,將歷年累計結余醫療救助資金上劃到州級財政專戶。從2023年起,州、縣(市)兩級財政將醫療救助資金納入財政預算,并根據醫療救助基金運行情況動態調整,縣(市)財政每年按照救助對象人均5元的標準預算救助資金,并于當年6月底以前劃撥到州級財政專戶,州級財政根據救助資金結余情況和財力情況安排補助資金。醫療救助資金州級統籌后,各縣(市)按月申報資金使用計劃,由州級下撥使用。 (二)落實醫療救助待遇。醫療救助對象醫療費用救助起付標準、支付范圍和支付標準、支付比例按照省級政策規定執行,其中一類人員門診和住院就診產生的醫保目錄內醫療費用,經基本醫保、大病保險等報銷后的個人合規自付醫療費用,醫療救助報銷100%。各類醫療救助對象門診和住院醫療救助年度支付限額累計為3萬元。 (三)依申請開展救助。救助對象未在統籌區參保但已參加其他地區基本醫療保險的,或者三重制度保障后自付負擔仍然重,影響基本生活、存在致貧返貧風險的,依申請在認定地按標準予救助。對因病致貧重病患者,由本人提出申請,經戶籍所在地民政部門認定后符合醫療救助的,認定之前90天(含)內及認定后產生的個人自付醫療費用,按標準予救助。 (四)規范傾斜救助工作。對規范轉診且在省域內就醫的醫療救助對象,參保年度內經基本醫療、大病保險和醫療救助三重制度保障后自付負擔仍然重,影響基本生活、存在致貧返貧風險的,由本人申請,經相關部門認定后給予傾斜救助,救助標準參照以下規定執行:醫保目錄范圍內醫療費用個人自付(包括認定前90天內)累計達到上一年度全省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21年為25666元)1(不含)—2倍(含)的部分,按50%的比例救助;累計達到2—5倍(含)的部分,按照60%的比例救助;累計達到5倍以上的部分,按照70%的比例救助;年度最高支付限額累計不超過7萬元。傾斜救助政策國家和省級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五)加強救助制度銜接。加強與脫貧攻堅過渡期鄉村振興戰略醫療救助政策相互銜接,對身份屬性重合的救助對象其醫療救助待遇按照就高的原則享受。 二、規范經辦管理服務 各縣(市)、州級各相關部門要認真履行工作職責,強化服務意識,加強工作協作,建立救助對象及時精準識別和信息實時共享機制,保障符合條件的困難群眾和大病患者醫療費用得到及時救助。民政、鄉村振興和工會等醫療救助對象認定管理部門按照動態管理時限要求,每月5日前將上月動態管理救助對象信息推送給醫療保障部門,由醫療保障部門進行維護更新。醫療保障部門要加強救助對象信息管理和政策參數維護,確保救助對象各項待遇標準落到實處,同時要規范救助經辦流程,做好救助經辦服務工作。 三、加強政策宣傳解讀 各縣(市)、州級各相關部門要加強重特大疾病醫療保險和救助制度政策宣傳,通過制作發放宣傳單、宣傳畫冊和利用手機短信平臺、網站、微博、微信、抖音等新媒體手段開展宣傳;發動基層組織、駐村工作隊的力量,直面群眾宣傳政策,讓廣大群眾知曉救助政策和運用政策。同時,要堅持正確的輿論導向,合理引導社會預期。 本通知下發后,原《文山州人民政府辦公室轉發州民政局等部門關于進一步完善醫療救助制度加快推進重特大疾病醫療救助工作實施意見的通知》(文政辦發〔2017〕163號)同時廢止。全州醫療救助對象涉及基本醫療、大病保險(職工大額醫療費用補助)和醫療救助待遇相關政策以本通知為準。
附件:醫療救助申請表
文山州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2年9月15日 (此件公開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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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附件醫療救助申請表.pd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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